法律分析:(壹)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三)質權合同;(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