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初審時,中國證監會將詢問發行人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股票。
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無效,必須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
擴展數據:
IPO上市的相關要求如下:
1.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包含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2.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參考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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