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