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如果轉換比例為1,則轉換為8000萬股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