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四條規定,“股票、外匯、債券等金融商品的進價是指原進價,不包括購買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因此,筆者認為,在計算金融貨物轉讓增值稅時,轉讓成本不應包括購買該金融貨物時發生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