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不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借殼上市的規定是經過綜合考量以後做出的。創業板定位於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型企業的創新發展,上市門檻相對較低,同時面臨創業失敗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承擔投資風險。為了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避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為炒作對象,本次《重組辦法》明確了不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借殼上市。
註:“雖然創業板目前無法借殼,但是並不能阻止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的方式轉型,而兩者目前的資本運作的路數基本是想讓殼,讓殼的技巧也很講究,通過控股權的稀釋和轉移,讓上市公司變成無實際控制人,後續引入新的股東或者通過資本運作轉移控制權便有了突破口,新的控制人再通過並購或者重組的方式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於此,這條路橡告便通暢了。”這個論點是根據當前中科招商對於朗科科技以及海聯訊的控股布局推測的。
借殼上市是指,同時滿足以下兩條等情形:
1、實際控制人變更;
2、自變更日起,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