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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壹)虛假申報;

(二)拉擡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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