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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配夫妻公司的股份

夫妻在分配股權時應考慮公司章程和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三)前款所稱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