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壹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壹百二十八條 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