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文章
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