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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受益人和股東的區別

法律分析: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壹般是指股東,兩者沒有區別。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