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申報買入價與最低申報賣出價相同,此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申報買價高於即時披露的最低申報賣價的,以即時披露的最低申報賣價為成交價格;
(三)申報賣價低於即時披露的最高申報買價的,以即時披露的最高申報買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
(1)可以實現最大交集;
(2)高於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平倉;
(3)相同價格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或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以高於該價格的累計買入申報數量與低於該價格的累計賣出申報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格;如果交易申報的累計數量之間的差異仍然相等,則當開啟集合競價時,將與實時市場中顯示的前壹收盤價最接近的價格作為成交價,當集合競價關閉時,將與最新成交價最接近的價格作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