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壹)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二)破產案件訴訟費;(三)為債權人的***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壹)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拖欠稅款;(三)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