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