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賬簿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兩規”後,其資本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大於原已申請資金的,增加的補貼部分打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18年5月起,貼花的資金賬簿按0.05%的稅率減半征收印花稅,貼花5元/張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