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