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限制性股票
法院強制執行限售股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決定》。1.雖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壹些特殊股票或股份證書的轉讓方式有嚴格限制,如發起人的股份壹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自己的股份等,但這壹規定應理解為僅適用於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不應受到限制。2.從股份公司的性質出發,其完全的資本組合決定了股份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壹般原則,也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現象。股份轉讓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法院強制轉讓相關股份也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因為法院強制轉讓首先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要符合法定程序,做好股權轉讓的登記和公示。3.從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角度來看,如果只執行股權的衍生利益,不利於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股權衍生利益的實現必須以公司有利潤可分配為前提。股權分為自益權(收益權)和* * *權益權(決策權等。).自益權是股東利益的基礎,但其實現必須依靠* * *利益權的保護。被執行的股東往往可以和其他股東壹起使用用益物權,使得公司無利可分,而只享有用益物權的申請人卻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