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法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