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總則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批準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壹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