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香港,證券交易所有權審核發行和上市。香港股票發行上市壹體化,在香港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在聯交所上市。香港證監會與港交所簽署的《上市諒解備忘錄》(2003年4月1日生效)規定了雙重備案(或雙重備案)制度。所有上市申請人和上市公司都需要通過港交所向香港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備案,即港交所和香港證監會同時審核壹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材料。聯交所是上市申請人的主要聯系平臺,對上市文件進行實質審查,重點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的規定;香港證監會的形式審核原則上側重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規例的規定,關註招股說明書的整體披露質量及證券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上市申請獲得聯交所批準,香港證監會發出“不反對上市申請”通知書後,該證券方可上市。香港證監會通過監督證券交易所是否依法行使審核權,間接履行對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職能。同時,它還擁有法定的調查和執行權,以及批準決定的最終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