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壹些上市公司濫用法律賦予的再融資權,如過度融資、無風險低成本融資等。證監會修訂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範再融資規模、頻率和定價方式,引導合理有序融資,限制跟風和套利融資。同時,調整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發行方式,將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以減少因大額申購資金凍結對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的沖擊。
尤其受關註的是,已施行近十年的《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規確立了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強化了對發行審核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修訂《關於加強發行審核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關於加強發行審核人員履職回避管理的規定》,建立發行審核預約接待機制,織密制度之網,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