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普通證券的投資者,在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充足的資金,在賣出證券時必須有充足的證券;在融資融券中,投資者可以在預測證券價格上漲而自己手頭資金不足時,從證券中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在預測證券價格下跌而自己手頭沒有證券時,借入證券賣出。
(2)與普通證券相比,投資者可以通過借入和賣出證券來擴大自己的籌碼,具有壹定的財務杠桿效應。
(3)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與證券僅存在委托關系;從事融資融券,不僅有委托交易和證券的關系,還有資金和證券的關系。因此,需要預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融券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資金全部交付給證券作為抵押。
(4)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時,風險完全由自己承擔,可以買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證券;在從事融資融券時,如果資金或證券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也會給證券帶來風險,因此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約定的範圍內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