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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中指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對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的,將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的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行為的監督、細化停復牌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和加強中介機構作用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規範,並加強了對停復牌業務的監管。

備忘錄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

擴展資料: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