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壹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壹千萬元;或者最近壹年盈利,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