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機制,又稱自動停止機制,是指當股指波動達到規定的熔斷點時,交易所采取的停止交易的措施。【1】具體來說,就是在合約達到漲跌幅限制之前,為其設定壹個熔斷價格,使合約交易報價在壹段時間內只能在這個價格區間內交易的壹種機制。
2015,15,上交所、深交所、CICC正式發布指數熔斷相關規定。基準熔斷指數為滬深300指數,有5%和7%兩個門檻。10月2016 1日正式實施,10月2016 1日暫停。[1]
2065438+2006年10月8日,65438+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第五節規定的“指數熔斷”機制,以維護市場穩定運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