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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措施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職權?

法律分析:1。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質詢、凍結、搜查、查封、扣押、檢查、鑒定等措施。

2.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犯罪或者職務犯罪,且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存在涉及重大復雜案件,可能導致脫逃、自殺、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偵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照規定報請有關機關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 * *成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