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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滿足條件

僅供參考:

“集中管理”應該不難理解吧,就是將幾項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放在壹起管理唄。

“可辨認”這個概念在會計中包含兩方面內容,具備其壹即可認為可辨認:

壹是指該資產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用於出售或轉讓等;

二是指產生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比如認股權證、遠期合同等。

企業將資產指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就是為了短期獲利,年度變動損益與出售損益之間的差距不會太大,即便出現跨年持有,壹般也不會因該項目導致兩年損益相差較大;

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目的其實並不明確,且由於基本都是在證券市場流通的資產,持有期間較長的話,各年損益變動會出現較大偏差,對可比性產生影響,同時還有可能出現人為借此調整利潤,因而新準則要求計入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