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後,抵押權解除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所以股權質押需要訂立書面合同,並到相關部門登記。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需要在證券結算機構登記,未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需要經審批機關審批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股權質押完成後,在解除質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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