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新股在發行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須視情況順延)。具體發行時間以相應公告為準。
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
第二十三條 審查部門作出受理申請決定後,應當立即立卷建檔,安排審查工作人員按照內部工作流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認為需要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解釋的,原則上應當將問題壹次匯總成書面反饋意見。確需由申請人作出進壹步說明、解釋的,審查部門可以提出第二次書面反饋意見,並要求申請人在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