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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其配偶在哪些敏感期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壹)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壹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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