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6年出現OTC以來,已經初***規模。可以在櫃臺掛牌買賣的證券包括國家債券、金融伎券、企業債券、股票等。具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1)代理發行、代辦記名證券的過戶和掛失。
(2)接受委托代理證券的買入或賣出。
(3)本身直接從事證券的買入或賣出。
(4)代發股票的股息、紅利。
(5)代付偵券到期還本及ft期利息款項。
證券櫃臺交易點的具體交易包括轉讓過戶、委托代理買進或賣出證券、證券的自營買賣等3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