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融資的弊端在於:第壹,企業利用股權融資籌集資金時,企業的管理者可能會進行各種非生產性消費,采取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股東的投資政策,造成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第二,當代理人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利用委托人的授權損害和侵占委托人的利益時,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第三,當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時,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經營狀況惡化,債權人有權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此時,企業管理者將承擔因企業破產而導致的企業控制權的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