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壹條,禁止獵捕和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同時,狩獵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場所、工具、方法、期限進行獵捕。持槍狩獵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
對不按照規定捕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處罰是: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獵(漁)期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