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披露;
2.交易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公布前披露業績報告,但並不強求業績報告。
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1)擬根據半年度報告進行利潤分配(僅現金分紅除外)、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信息無需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要求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公司治理和誠信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