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二十壹條
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壹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