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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報預報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於進行年報時候,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出現虧損、扭轉為盈或者凈利潤比上壹年下降或者上漲50%的情況,應該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進行業績預告。沒有上面的三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年報的預告披露。半年報和季報沒有強制規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1.3.1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

(壹)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現第11.3.1條第(二)項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為比較基數較小的,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壹)上壹年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5元;

(二)上壹期半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3元;

(三)上壹期年初至第三季度報告期末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