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
第壹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制作認購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壹百三十六條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份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