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中,明確使用“委派”董事的,僅有國有獨資公司的非職工代表董事,就此理解“委派”更多的指壹種適用於獨資公司的、非選舉的直接聘任程序,由於這種行為發生在兩個組織之間,所以使用了“派”,如果是組織內部,就常用“任命”。
對其他類型的公司組織,公司法約定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均由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或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選舉產生。
實踐中常用“推薦”壹詞,推薦代表了壹種提名權,就是提名候選人,就是股東推薦的人選還要履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