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股人的含義是指股票發行時的認購者。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股份後,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九十壹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