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