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股票投資的不可預測性,以股票分享為名吸引他人投資的公司或個人可能涉嫌詐騙。根據我國關於欺詐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從形式上講,欺詐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被害人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不管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以上內容,都是詐騙。
公司或個人以股份分成為名,做虛假陳述吸引投資者投資,本質上可能涉嫌欺詐,所以這是壹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