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頒布後,新的《中國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規定,納稅人不限於金融企業。因此,從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不僅金融企業,從事上述業務的非金融企業也應按上述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應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
對於個人,《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規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的所得,暫免征收營業稅”。說明目前個人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