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註目的“快遞盲箱”多來自“問題快遞”。大多數情況下,問題快遞是由於外包裝和運單破損導致無法聯系到收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拒絕簽收而形成的。這種無人認領的無主快遞不是純粹的無主物,本質上應該屬於擁有物品所有權的收件人因快遞等問題而失去對快遞物品的事實占有的“遺失物”。
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第312條規定,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要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318條也規定,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因此,作為已支付快遞物品的收件人,在達到遺失物歸國家所有的條件之前,將享有問題快遞的所有權。
同時,對於“快遞盲箱”中的問題快遞,我國快遞相關法規明確了處理要求和規則。根據2002年5月1實施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快遞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對快遞進行登記,每半年將快遞集中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所在地或者其他辦公場所集中處理1次。除不宜保存的物品外,自快遞服務機構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快件,快遞服務機構將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開拆,並根據具體情況設法繼續寄遞或者退回,或者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