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法人因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額減少而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法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普通股5%以上後,當其增持或者減持該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法人依前二項規定申報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於申報前,不得直接或間接買賣該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