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代扣所得稅稅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並在境外進行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份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股權被轉讓的境內企業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