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需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續經營時間壹般應當在3年以上;
3、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
4、擬上市的公司的生產經營合法。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壹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