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重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作出不實施重組方案的決議,或者在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上作出違反既定重組方案、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決議的,“國有金股”可以行使壹票否決權。“國有金股”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不參與企業分紅,不承擔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壹切民事責任。股份壹般是象征性的1%。
“金股”不同於普通股和優先股,它們不代表任何產權。“金股”股東沒有優先股股東那樣的普通股投票權,也沒有壹般的股票收益權。同時,“金股”不能用於擔保或抵押,但“金股”股東通常有權要求公司以壹定價格回購其“金股”或將其轉換為普通股。
擁有“金股”的關鍵特殊權利是“金股”的股東(通常是政府)掌握著公司壹些重大經營決策的“壹票否決權”。但這種特殊的否定權並不是針對企業管理人員的任免、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和分配等壹般權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