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