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權具有以下四個特點:①行權期限壹般超過任職期限,將激勵對象與公司利益捆綁在壹起,有效約束其短期行為;(2)激勵對象擁有規定數量股票的股價上漲所帶來的利益,但並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沒有投票權或分配權;③股票增值權實施時,可以全部兌現或部分兌現;④股票增值權可以以現金、折股或現金和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