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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每股收益的例子

對於盈利性企業,當其發行的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的市場平均價格時,則被稀釋。但對於虧損企業來說,假設行權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壹般不影響凈虧損,但會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減少每股虧損金額,實際上具有反稀釋作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2006年底,攀鋼鋼釩發行了32億元“權證與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的權證總數為8億份。調整後,其行權價格為3.266元,低於其普通股的市場價格。攀鋼鋼釩6月底總股本約30.58億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0.15元。“認股權證攤薄增加的股數”約為5.88億股,攀鋼鋼釩攤薄後每股收益相應減少至0.13元,因此GFC1認股權證攤薄效應為13.33%。2006年9月,金發科技股東大會通過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最新行權價格為6.43元/股,也低於當期普通股的市場平均價格。因此,其股票期權也被稀釋。金發科技6月底總股本約6.37億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0.32元。經計算,股票期權折算成普通股的加權平均值約為5000萬股,每股攤薄收益相應降至0.29元。因此,金發科技股票期權的稀釋效應為9.38%。